武汉清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黄石市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众深玻璃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281民初3080号
原告:黄石市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湖北众深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大冶市大冶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武汉清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六路**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团风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黄冈市团风县花园铺村民委员会办公楼**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市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众深玻璃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清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团风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石市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用减半收取3087元,由原告黄石市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