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5民初1795号
申请人:武汉清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六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李望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武汉市九全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江夏大道与北华街交汇处九全嘉购物广场1号楼20楼,
法定代表人:任全兵。
武汉清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市九全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武汉清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武汉市九全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4200********、1013********、5612********、5240********、1006********、2006********中存款35万元。武汉清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险金额为35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清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武汉市九全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4200********、1013********、5612********、5240********、1006********、2006********中存款3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武汉清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波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闫荟萃
书 记 员 黄秋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