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鄂0111民初639号
原告:***,男,199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20117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达讼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武汉火车站东广场综合办公楼(***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清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六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恒斯特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宝丰二路74号A166。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
原告***与被告***创置业有限公司、武汉清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恒斯特门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0日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撤诉申请是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