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国裕数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与哈尔滨国裕数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平法执字第310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8年4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道外区卫星路宇轩花园10栋3单元2层1号。
被执行人哈尔滨国裕数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经开区哈平路集中区松花路9号哈尔滨软件及服务外包产业园7号楼。
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字第310号***与哈尔滨国裕数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依据******(2015)第17号仲裁裁决书。现因该案被执行人已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诉讼,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第17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卢欢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舒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