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20民初573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原告上海鸿凯建筑模型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奉柘公路2789号1幢3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上海兰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工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卫昌路293号2幢5888室。
法定代表人ClausTreppte。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鸿凯建筑模型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与被告**工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时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