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恺工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顺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德恺工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01民初15188号
原告上海顺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恺工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ClausTreppte。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顺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德恺工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顺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上海顺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德恺工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严奇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