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20民初17111号
原告:上海鸿凯建筑模型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恺工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ClausTreppte。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剑,男。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鸿凯建筑模型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诉被告德恺工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无法确认合同履行地或加工行为地,但能确认被告住所地,被告实际经营地是上海市黄浦区瑞金二路XXX号,故本案应移送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承揽合同,合同履行地为原告所在地,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德恺工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任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