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12执303号
申请执行人:智参软件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银月,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苏楠,上海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乐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智参软件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江苏乐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泰州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泰裁字第131号裁决书。2016年12月27,智参软件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已履行,申请执行人以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智参软件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高红祥
审判员万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