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巨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公司与武汉巨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民特131号
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三支沟***小区综合楼A座4楼#(6)。
负责人:万琼,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毕莲,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巨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1号。
法定代表人:余细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志方,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巨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2018年5月8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该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公司申请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公司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樊小娟
审判员许继学
审判员*畅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彭龙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