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2民初4795号
原告:***,男,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告:武汉巨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新城七路西、革新大道北海峡科技创业基地1#研发楼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691859024K。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原告***与被告武汉巨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