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巨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巨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民特283号
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三支沟西***小区综合楼A座4楼。
法定代表人:万琼
委托代理人:***,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毕莲,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巨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金志方,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娄丹丹,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巨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立案。
审查过程中,双方已达成新的协议,即双方均放弃交强险保单(保单号:10931003900244984076)中有关仲裁协议,且被申请人同意向武汉仲裁委员会撤回仲裁申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申请人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巨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就争议的解决方式达成新的协议,合法有效。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公司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公司撤回申请,按双方达成的新协议处理。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畅
审判员许继学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彭龙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