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巨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巨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民特281号******
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三支沟西***小区综合楼A座4楼。******
负责人:万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毕莲,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巨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8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细焕,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志方,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娄丹丹,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巨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听证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公司与武汉巨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达成纠纷解决方式选择法院管辖的和解协议。为此,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该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公司提出的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公司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尹为******
审判员赵千喜******
审判员余杰******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蕾******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