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博德纳印刷有限公司与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4民初19532号
原告上海博德纳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现原告上海博德纳印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博德纳印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博德纳印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博德纳印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樊 杰 人民陪审员  徐祖荣 人民陪审员  刘 霞
书 记 员  汪春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