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03执21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丁学清。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11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申请执行人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担保物权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特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203执21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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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任 君
审判员 周 君
审判员 张陆安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执行员 杨 奇
书记员 李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