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91执9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埔江区。
法定代表人:丁学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被执行人:吉林市神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神行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吉0191民初35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以EMS司法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2年7月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股票等财产信息登记。
3、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轮候冻结吉林市神行物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85526.46元,实际控制金额0元。轮候冻结**工商银行账户存款85526.46元,实际控制金额0元.上述账户冻结期限一年(2022年10月9日-2023年10月8日)。
4、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车籍,查封期限二年(自2022年8月18日-2024年8月18日止)由于暂未找到车辆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
5、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轮侯查封**名下的房产;轮候查封**名下坐落于丰满区的房产;轮候查封**名下坐落于昌邑区的房产。查封期限叁年(2022年1月24日-2025年1月23日)。
6、本院已将上述查封、冻结期限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冻结、查封到期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于到期日前30日内(至少提前1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继续冻结、查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继续冻结、查封,后果自行承担。
7、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8、2022年10月9日本院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并向主管院长汇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 烨
审判员 黄国丽
审判员 徐佳丽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志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