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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02民初1172号
原告:嘉兴市立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七星街道杨庙路与320国道交叉(嘉兴嘉鼓风机有限公司内4幢3楼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2B8AYK1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慧强、***,浙江金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暨市暨阳街道欢乐之家老年托养中心,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望云路13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30681698274440R。
法定代表人:章飚。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立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暨阳街道欢乐之家老年托养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立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5元、保全申请费470元,合计865元,由原告嘉兴市立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