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2民初14294号
原告:上海重型机器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1800号。
法定代表人:倪国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刚,男,汉族,1975年9月24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系公司法务。
被告:甘肃**电力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街道静宁路349号901室。
法定代表人:夏文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平,男,汉族,1966年10月15日出生,系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兰州市城关区。
本院审理的原告上海重型机器厂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电力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重型机器厂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电力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重型机器厂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重型机器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甘肃**电力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重型机器厂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任小梅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金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