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宣在线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08民初3373号
原告:北京法宣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32号楼9层910。
法定代表人:沙崇凡,执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付明聪,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法行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25号1号楼二层A229室。
法定代表人:张珍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士磊,安徽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东荣,男,北京法行天地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法行天地科技有限公司销售部客户经理,住安徽省霍邱县。
原告北京法宣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宣公司)诉被告北京法行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行公司)、被告***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明聪,被告法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士磊、冉东荣,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二被告连带赔偿法宣公司经济损失7.5万元及合理开支2万元。事实和理由:法宣公司享有《“六五”普法·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读本(漫画案例版)》(以下简称《六》书)、《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读本(以案释法版)》(以下简称《领》书)的著作权。***曾为法宣公司员工,担任贵州省办事处主任,从法宣公司离职后任职于法行公司。2016年12月,法宣公司发现法行公司在其主办经营的网站(网址为www.faxintd.com)上未经许可使用法宣公司享有著作权的150千字作品。***从法宣公司离职后,仍以法宣公司驻贵州省办事处主任的身份与当地司法行政机关联系,致使毕节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错误印发文件将2016年度全市公职人员学法用法考试由光盘版系统升级为网络版(网址为法行公司网站),为法行公司的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法宣公司认为,二被告侵害了法宣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等权利。
法行公司辩称:1.法行公司网站上的作品是其工作人员原创的,其中虽然有部分文字与法宣公司主张的作品相同,但属于其工作人员从网站上借鉴的,该部分文字早于法宣公司作品发表在网络上。因此,法行公司不侵害法宣公司著作权。2.***收到贵州省毕节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邀请,以法行公司员工的身份接受公司指派参与接洽,未以法宣公司驻贵州办事处主任身份与对方洽谈。3.法宣公司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法行公司请求法院驳回法宣公司的诉讼请求。
***同意法行公司的辩称,坚持其行为为法行公司的职务行为。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对事实认定如下:
《六》书由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发行,2011年8月第1版、第1次印刷,字数220千字,定价28元。作者署名何秉松主编。2017年12月13日,何秉松出具《著作权证明》,证明其为《六》书作者,享有该书署名权,其他著作权自2013年6月15日起归法宣公司享有。
《领》书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宣传教育与公法研究中心组织编写,中国出版集团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发行,2016年6月第1版,第1次印刷,字数280千字。该书封面署名“本册主编:莫纪宏、陈百顺”,版权页署名:“作者:莫纪宏、陈百顺”。法宣公司与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曾为出版《领》书订立《出版合同》,约定法宣公司授予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在全球范围内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该书。
莫纪宏、陈百顺于2016年12月20日出具证明,其享有《领》书署名权,该书除署名权之外的其他著作权归法宣公司。本案中,法宣公司主张,《六》书中部分内容与《领》书相同,其享有《六》书、《领》书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二被告对此不持异议。
法宣公司表示,其主要业务就是组织普法考试,目前,其为国内领导干部普法考试中规模最大、最好的公司;其提供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系统此前是光盘版,一次购买可用于100人,故费用较高,平摊后每人10多元,其目前也提供网络版系统;涉案作品部分电子版内容直接发布在法宣公司自己的网站上,其他网站可能会转载。
***与法宣公司于2015年7月6日订立《劳动合同书》,约定***担任法宣公司驻贵州办主任,合同期限自2015年7月29日至2018年7月29日。***同时签有保密协议等。2016年8月15日,***提出辞职申请获得批准。离职交接单列明的交接文件包括客户资料、销售数据等。
法行公司于2016年8月26日成立。2016年11月16日,法行公司与***订立《劳务协议书》,约定***担任部门经理,该协议中约定协议期限自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的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均由其原单位缴纳或本人自行缴纳,法行公司以此证明***为其正式员工。法宣公司提出,***入职法行公司的时间应为2016年8月1日,二被告解释,协议中“2016年8月1日”为笔误,当时法行公司尚未成立,***解释,由于其不愿意在北京长期生活,故不需要法行公司为其缴纳社保。***亦认可法宣公司为当前领导干部普法考试业务中规模最大的企业,但光盘版费用高,有些地方未强制要求使用法宣公司的系统,法行公司提供网络版系统,按考试人数来计算,每人10元,价格还可以上下浮动。
法宣公司在本案中主张二被告侵害其享有对《六》书中部分内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获得报酬的权利和其他权利,为此提交了(2016)京精诚内经证字第2727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2727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2016年12月15日,法宣公司委托代理人使用公证处电脑登录法行公司网站(网址为www.faxingtd.com),进入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考试平台,输入帐号、密码和验证码后进入系统,页面右上角提示用户名“王军”,职务级别“科级领导干部”,单位信息“省领导测试单位33”。“我的课堂”栏目下提示学习课程有“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读本”,点击“进入课程”,显示“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读本”共分十五章,每章分数节,可依次点击查看各章节内容。法宣公司表示,是***将涉案作品提供给法行公司。
因双方认可《领》书与《六》书涉案内容一致,法宣公司以《领》书与第2727号公证书中内容进行比较并制作比对表(见附件)。经比较,法行公司网站中“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读本”第二、四至九章内容与《领》书对应内容一致。法宣公司主张按版面字数计算相同内容共计150千字,二被告主张按文档字数统计为88千字。
诉讼中,二被告表示,第2727号公证书中的涉诉内容来自于网络,上传于2016年12月,用于测试系统帐号,测试对象是法行公司的人员及贵州省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联系毕节市、六盘水市、安顺市、铜仁市、黔南州等地司法局人员进行测试,持续时间不到一个月,测试后系统内容和帐号都删除了,正式投入使用的内容和帐号都是新的。法宣公司在诉讼中认可法行公司系统中的涉案内容已经删除,但表示不清楚删除时间。
本案中,***确认其入职法宣公司时,该公司系统中就已经存在涉案作品内容,但强调涉案作品是市场上公开出版物,公众均可以获得,其未将从法宣公司处获得的作品提供给法行公司。***表示,还其在法宣公司任职时,法宣公司在贵州省使用该公司学法用法系统的公务人员不到70万人,该人数是推算出来的,按总收入1000万元,每套系统1480元,一套系统可服务100人。二被告表示,法行公司的系统在贵州省服务人数不到2万人。二被告强调***的行为为职务行为,是作为法行公司员工身份接受该公司指派与贵州省相关部门合作接洽,并向相关部门提供用于贵州省相关公务人员学法用法的法行公司系统。
为证明二被告侵权,法宣公司还提交了下列证据:
贵州省委组织部、司法厅等部门下发黔司发[2013]4号《关于开展领导干部公职人员学法用法和普法考试无纸化工作的实施意见》,后贵州省司法厅下发黔司通[2013]152号通知,明确各单位向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相关人员联系申购考试软件版本和数量。
毕节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6年11月21日向全县(区)普法办(法宣办)、百里杜鹃司法分局、金海湖新区司法办、市直各部门下发的《关于做好2016年度全市公职人员无纸化学法用法考试工作的通知》(毕法治办[2016]7号)中“一、考试系统运用。2016年度全市公职人员学法用法考试由光盘版系统升级为网络版系统(网址:www.faxingtd.com)。二、组织实施。各县(区)、各单位需明确管理员1名,由管理员认真统计本单位学员数量,与研发单位联系领取帐号……管理员分发本单位学员帐号,学员通过访问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考试平台(网址: www.faxingtd.com),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作答练习题,并参加年度普法考试。具体步骤和时间安排如下:(一)汇总上报。各单位管理员统计参学人数,填写用户单位和学员人数汇总表,发送至邮箱×××,与研发单位联系接收学员帐号,此项工作于12月上旬完成。(二)学号发放。研发单位通过邮件方式第二天将参学单位人员的学号陆续下发到各用户单位管理员,单位管理员将学员帐号录入姓名和职务后,分配到个人。(三)线上学习。2016年12月,学员可登录网址www.faxingtd.com输入自己的帐号和密码进入系统学习……(四)年度考试。年度考试于2016年12月15日至2017年1月15日期间开放。学员可以在上述时间段内任意时间参加考试……该通知附件2贵州省国家工作人员网络在线学法考试平台管理员操作指南注明:“1.打开浏览器输入网址www.faxingtd.com或faxingtd.com即可登录页面。单位管理员、学员帐号和密码,初始默认密码统一为xxxxxx(由研发单位分发)”,并附第2727号公证书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考试平台页面图。
该办公室于2016年12月5日向各县(区)普法办(法宣办)等部门下发《关于2016年度全市公职人员无纸化学法用法考试工作的补充通知》(毕法治办[2016]9号),明确对目前使用的网络版平台调整为法宣公司系统。
该办公室还于2016年12月8日出具《证明材料》,表明该办经请示贵州省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贵州省法宣办)同意,与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主任***联系后,根据***提供的研发单位联系人信息、网址www.faxingtd.com,于2016年11月21日印发了毕法治办[2016]7号通知。该办于2016年11月30日接到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的说明,称***已于2016年上半年自动离职,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同日,接省法宣办电话通知***已离职。后该办于2016年12月5日收到省法宣办通知,告知全国普法办无纸化网络版平台网址为www.faxuan.net。该办则于2016年12月5日印发补充通知更改网络版平台网址。www.faxingtd.com网络平台非其办委托开发,其中的在线学习内容、试题库等均非该办编辑录入。2016年12月8日,该办工作人员现场监督下,由法宣公司代理人操作该办电脑,登录www.faxingtd.com平台查看相关内容并进行屏幕录像。
贵州省法宣办等单位也作出了与前述《证明内容》类似的通知文件。
2016年12月2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向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依法治理办公室作出关于黔司发[2013]4号文件被错误使用的说明,表示“贵办[2016]12号文件所述网址法及考试系统》网络平台的网址。正确的《无纸化学法用法及考试系统》网络版网址是www.faxuan.net……”
2016年12月22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及法宣公司共同向贵州省黔东南州普法办公室、中共贵州省黔东南州委组织部、司法局等部门发出《关于黔东南州〈无纸化学法用法及考试系统〉被假冒的函》,强调“《无纸化学法用法及考试系统》具有唯一性……法宣公司还提交了网页打印件,证明镇远县、黔东南州环保局、质监局、档案局馆、青溪镇于2016年12月完成该年度干部职工学法用法考试的新闻报道,其中提及的这些政府机构等单位所使用的考试系统软件都是法行公司的。二被告认可这些政府机构所使用的考试系统软件为法行公司提供。
法行公司还提交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证明其独立开发完成的“法行天地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考试平台”软件于2016年10月20日开发完成,首次发表于2016年12月21日贵阳,该申请于2017年4月17日经审核予以登记并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法行天地公司对该软件享有著作权。对于法宣公司主张的第2727号公证书显示的内容,法行公司提交了多份网页打印件,证明其网站上的作品是其工作人员原创的,其中虽然有部分内容与法宣公司主张的作品相同,但属于其工作人员对他人网站内容的借鉴:
1.百度文库(网址为wenku.baidu.com)有用户于2011年3月12日上传了“曙光厂诉南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案”案例分析,《领》书案例17(《六》书以案说法15)与该文“案情介绍”部分基本相同。
2.硅谷动力网站(网址为www.enet.com.cn)于2004年2月17日发布“从典型采购案例看政府采购优越性”一文,《领》书案例20(《六》书以案说法18)与该文案例及分析部分基本相同。
3.网址为了“约定不明确,仲裁条款无效”的案例,其中案情回放和法官点评部分与《领》书案例45(《六》书以案说法34)基本相同。
4.找法网(网址为china.findlaw.cn)于2011年3月11日发文“花6万元买辆新车是旧货”,其中的案例及裁判情况与《领》书案例33(《六》书以案说法22)基本相同。
5.360doc个人图书馆(网址为www.360doc.com)于2010年11月18日发布“从本案看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问题”一文,其中的案例对应《领》书案例12,但《领》书中该部分内容不包含在法宣公司主张二被告侵权的列表中。与之类似的情形还有法行公司提交广州律师网、时光网中分别登载的对应与《领》书案例22、34的案例分析。
6.道客巴巴网站(网址为www.doc88.com)用户于2013年7月11日上传相关公务员制度讲座习题中所列案例1,《领》书案例14与该案例基本相同;有用户于2013年4月5日上传民法学案例中,包括与《领》书案例27(《六》书以案说法8)基本相同的案例。360问答网站(网址为wenda.so.com)有用户于2013年12月7日上传案例分析,与《领》书案例26基本相同。都匀市总工会网站(网址为dys.guizgh.org.cn)于2014年11月14日登载劳动法律制度文章,其中包括与《领》书案例38基本相同的案例。中法网学校网站(网址为www.edu1488.com)于2015年1月16日转发中国法院网案例分析,该案例分析基本案情及裁判结果与《领》书案例21内容基本相同。
7.经典网(网址为www.ishuo.cn)于2015年12月2日发布龙湾实验中学“晨读宪法内容”,其中部分内容与《领》书中对应内容基本相同。
8.新疆和静县人民政府网站(网址为www.xjhj.gov.cn)在法律法规栏登载有“第五节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与《领》书第63-66页中“第三节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内容基本相同。三亿文库网站(网址为3y.uu456.com)发布有《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读本46-13》中有与《领》书案例23-24等内容相同的内容,以上网页无法显示涉案内容的发布时间。类似情况还有法行公司提交的相关网站登载与《领》书案例16、18、19、25、30、35基本相同的案例内容。
9.遵义普法网(网址为www.zyfzw.gov.cn)网页打印件显示于2015年11月20日发布《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读本》,包含法宣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全部内容。
10.豆丁网(网址为www.docin.com)用户于2012年9月26日、道客巴巴网站用户于2012年10月28日分别上传《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读本》,并介绍“本书是国家‘六五’普法系列教材中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读本》……”所列该读本目录与《六》书目录相同。
另外,法行公司还提交了网页打印件显示,世说新语的博客(网址为blog.sina.com.cn)于2008年9月22日转发“人民日报:河南漯河市裴城镇镇党委书记和镇长已被免职”一文,主张《领》书案例15使用了该报道。本院查明,前述博客转载报道系以记者采访手记方式撰写的裴城镇下发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通知后的各方反映,《领》书中的相关案例系对前述事件的简单描写。类似的情况还有道客巴巴网站中有用户于2011年11月12日上传了王蒙等六作家起诉他人侵权案例、新浪网财经栏目于2004年6月3日登载重庆万州区政府下达相关文件的案例、网易博客于2007年5月21日转载的挪用公款案例等。法行公司提交的道客巴巴网页显示用户于2011年3月19日上传的转让划拨土地未审批案例与其主张对应的《领》书中案例不一致。
同时,***还提交网页打印件,证明:1.法行公司网站中领导干部读本目录与《领》书目录存在较大差异;2.三亿文库网中包含法宣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全部内容,***认可三亿文库网未显示相关内容的上传时间。
本案中,法行公司提交了银行电子回单显示法行公司于2016年12月23日向毕节市地方税务局百里杜鹃分局、毕节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金沙县冷水河风景区管理委员会退还无纸化考试费用等,法行公司表示其意识到可能会发生侵权,已经把所得收益全部退还给客户,退款行为不代表其认可侵权。
另,法宣公司与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订立《委托代理协议》,约定法宣公司就本案向该所前期支付2万元代理费,案件执行完毕时再支付案件执行款10%作为后期费用。法宣公司在本案中提交了金额为2万元的律师费发票,并主张律师费2万元。
上述事实,有法宣公司提交的《六》书、《领》书、《出版合同》、《著作权证明》,《劳动合同书》、离职文件、说明、公证书、相关文件、网页打印件、委托代理协议、发票,法行公司提交的银行回单、《劳务协议书》、网页打印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提交的作品目录及内容、网页打印件等予以证明,本院证据交换笔录、开庭笔录亦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案现有证据显示,法宣在线公司享有《六》书、《领》书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二被告对此不持异议,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由于双方确认《六》书、《领》书中都含有法宣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诉争作品内容,因此法宣公司制作的侵权比对表虽是将第2727号公证书中法行公司网站中的作品内容与《领》书对应内容相比较,但不影响本院对法行公司网站中的诉争内容是否侵害法宣公司对其作品享有的相关著作权进行判断。
因《六》书、《领》书为汇编了典型案例分析的法律读物,其中包含了法律法规和部分真实案例,法宣公司对作品整体享有著作权,不意味着对其中相关案例等部分内容单独享有著作权。现有证据证明,法宣公司于2013年6月15日起对包括诉争作品内容在内的《六》书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因此,二被告提交的早于2013年6月15日登载诉争作品内容的网页,在法宣公司未能进一步提交证据证明其对其中的作品享有著作权的情况下,可以作为相反证据。可见,法宣公司对《六》书以案说法15、18、8、22、34(分别对应《领》书中案例17、20、27、33、45)部分不享有著作权。此外,二被告提交网页显示存在其他网站已登载诉争作品内容的情况,或者无法显示上传时间,或者上传时间晚于2013年6月15日,或者并非法宣公司主张的诉争作品内容,或者网页中的案例分析表达与诉争作品表达不一致,且二被告提交的三亿文库、豆丁网、道客巴巴网站中的相关内容显然为《六》书内容,上述情形无法作为法行公司使用这些内容具有合法来源的抗辩理由。
根据本案证据,本院认为,法行公司未经法宣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中向贵州省相关需要参加学法用法考试的公务员提供《六》书、《领》书中除部分案例(《六》书以案说法15、18、8、22、34,分别对应《领》书中案例17、20、27、33、45)外相关涉案作品内容,使相关人员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亦未向法宣公司支付报酬,侵害了法宣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虽然***与法行公司订立了《劳务协议书》,在法宣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在本案中存在其个人独立行为的情况下,本院对法宣公司提出***侵害其著作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至于法宣公司还提出法行公司侵害其享有的复制权和其他权利,本院认为,复制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该权能强调著作权人对作品复制件数量的控制,尽管法行公司通过其经营的网站传播涉案作品时也存在将作品复制到网站服务器的复制行为,但该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必要环节。著作权人就其作品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该权能强调的是作品交互式传播的范围,而非复制件数量,不属于复制权控制范畴。在本案诉争行为已能落入信息网络传播权范围保护的情况下,无必要再通过其他权利给予保护。
法行公司应对其侵害法宣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法宣公司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至于赔偿数额,因双方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法宣公司的实际损失,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法行公司的违法所得,本院考虑以下因素酌情确定:1.本案现有证据证明,法宣公司较早将涉案作品用于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系统中,***亦认可法宣公司为当前领导干部普法考试业务中规模最大的企业。2.***曾为法宣公司员工,担任法宣公司驻贵州省相关业务的主要负责人,其明知法宣公司在贵州省的业务情况,法行公司派***代表其向贵州省部分单位提供包含涉案侵权作品的法行公司的系统,法行公司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3.从贵州省相关部门所发文件显示,法行公司系统中使用涉案作品并非用于测试帐号,法宣公司提交的证据也显示相当部分单位已经完成学法用法考试。当然,由于法宣公司的投诉,贵州省相关部门对使用法行公司系统较快进行了处理,因此持续时间较短。4.从本案现有证据显示,使用法行公司系统进行学法用法的单位并未覆盖贵州省全部需求单位,侵权作品的传播得以控制在一定范围内。5.法宣公司主张按版面字数计算法行公司网站上共使用150千字内容,二被告自认统计文档字数为88千字,本院认为法行公司的行为为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涉案作品,并非出版纸质版图书,故按电子版文档统计字数更为合理,且根据上文分析,还应扣除部分案例字数。综合以上因素,本院认为法宣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本院酌情予以降低。法宣公司为本案所付开支的合理部分,法行公司应一并予以承担。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法行天地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法宣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3 600元及合理开支20 0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法宣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5元,由原告北京法宣在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法行天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尹 斐
人 民 陪 审 员 陆友才
人 民 陪 审 员 袁 卫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果 辉
书 记 员 张予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