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宣在线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法宣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与***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08民初3372

原告:北京法宣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32号楼9910

法定代表人:沙崇凡,执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付明聪,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法行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251号楼二层A229室。

法定代表人:张珍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士磊,安徽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东荣,男,北京法行天地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9622日出生,汉族,北京法行天地科技有限公司销售部客户经理,住安徽省霍邱县。

原告北京法宣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宣公司)诉被告北京法行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行公司)、被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明聪,被告法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士磊、冉东荣,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停止运营法行公司网站(网址为www.faxingtd.com;2.二被告连带赔偿法宣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合理费用为律师费1万元。事实和理由:法宣公司为无纸化学法用法及考试系统的软件著作权人,该软件功能系为全国各地的公职人员等提供无纸化学法用法及考试服务。***曾为法宣公司员工,担任贵州省办事处主任,从法宣公司离职后任职于法行公司。201612月,法宣公司发现***仍然以法宣公司驻贵州办事处主任的身份与当地机关联系,骗取贵州省毕节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信任,致使该办公室错误地印发相关通知文件,将该市2016年度公职人员学法用法考试由法宣公司系统改为法行公司系统,并开展了当年无纸化考试。***的行为违反了与法宣公司的竞业禁止协议,窃取法宣公司的商业秘密等,法行公司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等,二被告的行为对法宣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行公司辩称:1.***是法行公司正常招聘的员工,法行公司通过自己经营的网站所运行的软件系统系独立研发,并不存在虚假宣传行为;2.法宣公司在本案中提出的涉及***的行为均为其在法行公司的职务行为,贵州省相关机关使用法行公司软件进行无纸化考试是***受邀后由法行公司提供;3.法宣公司提及的客户信息都是公开的,法宣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窃取其客户信息的行为。4.法宣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行公司请求法院驳回法宣公司的诉讼请求。

***同意法行公司的意见,并辩称:1.法宣公司未向***提供竞业禁止补偿,因此竞业禁止协议无效;2.***从法宣公司离职后,未以法宣公司相关负责人身份为相关单位提供服务,都是这些单位主动联系***,***也表明是在现单位身份的情况下提供服务的;***确实未向毕节市涉案单位表明现单位身份,原因是该单位非常着急,***也不认识该单位负责的工作人员,法行公司向该单位提供的服务90%是免费的;3.***并未窃取法宣公司的客户信息,相关的客户名单都是公开的。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对事实认定如下:

法宣公司于201365日获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无纸化学法用法及考试系统”著作权人为法宣公司,开发完成及发表日期2013527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法宣公司经营的法宣在线网站(网址为www.faxuan.net)介绍有“无纸化学法用法及考试系统网络版平台”等内容,该网站会员登录页面上端标注“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及考试平台”,使用贵州省相关公务人员帐号登录进入后网页上端标注“贵州省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及考试平台”。

法宣公司表示,其与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由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图书,由法宣公司进行市场运作,法宣公司主要业务就是组织普法考试,目前,其系国内提供领导干部普法考试中规模最大、最好的公司;其提供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系统此前是光盘版,一次购买可用于100人,故费用较高,平摊后每人10多元,目前也提供网络版系统。

***与法宣公司于201576日订立《劳动合同书》,担任法宣公司驻贵州办主任,合同期限自2015729日至2018729日。***认可法宣公司为当前领导干部普法考试业务中规模最大的企业,但表示,其不清楚法宣公司与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的关系。***对其在法宣公司的业务解释为:其负责为法宣公司向贵州、重庆地区推销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的书籍、普法考试软件等,2013年,贵州省相关部门下发了使用法宣公司无纸化普法考试文件;其推销的法宣公司单机版软件都是付费的,费用较高,一个州要三四百万,一套光盘1480元容量100人,如果是300人,收费1万元、500人收费2万元,有些单位认为费用过高就不用;毕节、安顺、贵阳、六盘水严格执行省文件要求使用了法宣公司的单机版软件,遵义市未使用;2014年,贵阳市就不用单机版软件了;其负责联系地级市或州的司法局,由司法局联系下级单位来签订相关文件、组织考试,法宣公司提供软件系统等服务。当时,法宣公司在贵州省使用该公司学法用法系统的公务人员不到70万人,该人数是按总收入1000万元推算出来的。

2016815日,***提出辞职申请获得批准。法行公司于2016826日成立。20161116日,法行公司与***订立《劳务协议书》,约定***担任部门经理,该协议中约定协议期限自201681日至2017930日,***的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均由其原单位缴纳或本人自行缴纳,法行公司以此证明***为其正式员工。***解释,由于其不愿意在北京长期生活,故不需要法行公司为其缴纳社保。

法宣公司提出,***入职法行公司的时间应为201681日,二被告解释,协议中“201681日”为笔误,当时法行公司尚未成立。***亦表示法行公司提供网络版系统,按考试人数来计算,每人10元,价格还可以上下浮动。二被告表示,法行公司的系统在贵州省服务人数不到2万人。法宣公司认可上述意见。

本案中,法宣公司主张二被告实施了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一,***违反与法宣公司的竞业禁止协议;第二,法行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以“贵州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从事无纸化学法用法及考试相关活动,构成虚假宣传;第三,***在未从法宣公司离职的情况下,即供职于法行公司,仍以法宣公司驻贵州办事处主任的身份与当地机关联系,骗取贵州省毕节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毕节普法办公室)的信任,由法行公司提供本应由法宣公司提供的无纸化学法用法考试等服务,***与法行公司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第四,***离职后,非法窃取法宣公司的客户信息,向法行公司披露,***与法行公司使用法宣公司的客户信息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侵害法宣公司的商业秘密。法宣公司表示其主张的前述第三、四项不正当竞争行为中,***所实施的系法行公司的职务行为,但其与法行公司存在共同的侵权故意,应承担连带责任;第四项行为中的商业秘密不涉及技术秘密。

对于法宣公司主张的第一项违反竞业禁止协议行为,法宣公司表示能从其(甲方)与***(乙方)订立的《劳动合同书》体现出来。该合同第七条约定了“竞业禁止和商业秘密保护。1.在本合同期限内及中途解除或期满后三年内,乙方和与乙方有关系的第三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开展或参与与甲方有任何竞争性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普法软件、无纸化学法和考试系统、法制类应用型软件、各种普法产品和普法专项服务,事先得到甲方书面许可的除外)。2.乙方不得侵犯甲方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本合同所称甲方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口头或书面保密措施的技术和经营信息,包括甲方的设计、程序、产品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等信息……4.本合同双方中途解除或期满终止后的三年内须保守甲方商业秘密”。该合同附件一为《保密协议》(含商业秘密告知书)。***的离职交接单列明的交接文件包括客户资料、销售数据等。

***表示,法宣公司未向其发放竞业禁止补偿,因此竞业禁止条款无效。法宣公司解释,其是否向***发放竞业禁止补偿其不清楚,有无补偿不应导致该竞业禁止条款无效。本案中,法宣公司确认其与***之间未就竞业禁止协议发生合同纠纷。

对于法宣公司主张的第二项虚假宣传行为,法宣公司提交了下列证据:

1. 2016)京精诚内经证字第2727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2727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20161215日,法宣公司委托代理人使用公证处电脑登录法行公司网站(网址为www.faxingtd.com),进入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考试平台,输入帐号、密码和验证码后进入系统,页面右上角提示用户名“王军”,职务级别“科级领导干部”,单位信息“省领导测试单位33”。“我的课堂”栏目下提示学习课程有“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读本”,点击“进入课程”,显示“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读本”共分十五章,每章分数节,可依次点击查看各章节内容。

2.毕节普法办公室于2016128日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中表明该办经请示贵州省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贵州省法宣办)同意,与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主任***联系后,根据***提供的研发单位联系人信息、网址www.faxingtd.com,于20161121日印发了毕法治办[2016]7号通知,将2016年度全市公职人员学法用法考试由光盘版系统升级为网络版网址www.faxingtd.com,开展全市无纸化考试。该办于20161130日接到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的说明,称***已于2016年上半年自动离职,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同日,接省法宣办电话通知***已离职。后该办于2016125日收到省法宣办通知,告知全国普法办无纸化网络版平台网址为www.faxuan.net。该办则于2016125日印发补充通知更改网络版平台网址。www.faxingtd.com网络平台非其办委托开发,其中的在线学习内容、试题库等均非该办编辑录入。2016128日,该办工作人员现场监督下,由法宣公司代理人操作该办电脑,登录www.faxingtd.com平台查看相关内容并进行屏幕录像。该网站内容与第2727号公证书显示内容一致,同时在网页上端“贵州省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考试平台”下方标注贵州省法宣办。法宣公司解释,第2727号公证书中未显示前述网页所标注的贵州省法宣办,但在毕节当地是能看到的。

二被告认可从毕节当地登录法行公司网站,可以看到贵州省法宣办的标注,但作此标注是为了给客户演示时有更好的效果,不构成虚假宣传,即使发生虚假宣传行为,也应该由贵州省法宣办主张,法宣公司无权主张。

对于法宣公司主张的第三项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宣公司表示可从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 毕节普法办公室于2016128日出具的《证明材料》。除了上文所列内容外,还提及该办公室与***联系时,***“隐瞒了2016815日已从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贵州省办事处主任职位上离职和后供职于北京法行天地科技有限公司等信息”,后该办公室根据***提供的信息印发使用法行公司系统的相关通知文件。

2.毕节普法办公室于20161121日向全县(区)普法办(法宣办)、百里杜鹃司法分局、金海湖新区司法办、市直各部门下发的《关于做好2016年度全市公职人员无纸化学法用法考试工作的通知》(毕法治办[2016]7号)中“一、考试系统运用。2016年度全市公职人员学法用法考试由光盘版系统升级为网络版系统(网址:www.faxingtd.com)。二、组织实施。各县(区)、各单位需明确管理员1名,由管理员认真统计本单位学员数量,与研发单位联系领取帐号……管理员分发本单位学员帐号,学员通过访问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考试平台(网址: www.faxingtd.com),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作答练习题,并参加年度普法考试。具体步骤和时间安排如下:(一)汇总上报。各单位管理员统计参学人数,填写用户单位和学员人数汇总表,发送至邮箱×××,与研发单位联系接收学员帐号,此项工作于12月上旬完成……(三)线上学习。201612月,学员可登录网址www.faxingtd.com输入自己的帐号和密码进入系统学习……(四)年度考试。年度考试于20161215日至2017115日期间开放。学员可以在上述时间段内任意时间参加考试……”该通知附件2贵州省国家工作人员网络在线学法考试平台管理员操作指南注明:“1.打开浏览器输入网址www.faxingtd.comfaxingtd.com即可登录页面。单位管理员、学员帐号和密码,初始默认密码统一为xxxxxx(由研发单位分发)”,并附第2727号公证书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考试平台页面图。

该办公室于2016125日向各县(区)普法办(法宣办)等部门下发《关于2016年度全市公职人员无纸化学法用法考试工作的补充通知》(毕法治办[2016]9号),明确对目前使用的网络版平台调整为法宣公司平台网站。

3.贵州省法宣办于2016122日发出《关于对全省无纸化学法用法及考试系统进行网络版平台升级的通知》,通知内容与前述毕法治办[2016]7号通知内容基本相同。该办公室后于20161215日出具的声明,该声明下发给各市、州法宣办等部门,提及:“20161130日,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函,该出版社原驻贵州办事处主任***已于2016815日离职,其离职后所从事的一切行为仅代表其个人,与贵州省法宣办和贵州省司法厅无关,并声明:省委组织部、省宣传部、省直机关工委、省司法厅、省人社厅《关于开展领导干部、公职人员学法用法和普法考试无纸化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司发[2013]4号)中组织安装的学法考试平台为全国普法办《无纸化学法用法及考试系统》,该平台网址为www.faxuan.net。***组织安装的学法考试平台(www.faxingtd.com)与贵州省法宣办无关。我省统一组织安装的《无纸化学法用法及考试系统》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研发……”

4.黔南州法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6128日发布黔南法宣办[2016]8号《关于做好2016年度干部职工学法用法考试工作的通知》,明确20161216日起至2017216日为全州干部职工学法用法统一考试时间……该通知所附操作指南显示考试网址为法宣公司网站网址,但无纸化学法考试网络平台收费办法显示收款单位为法行公司帐号。

5.六枝特区依法治区办发出六枝特区依治办[2016]12号《关于在全区推广应用〈贵州省国家工作人员网络在线学法考试系统〉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学员通过自己的帐号和密码登录法行公司网站进行学习和考试。各单位汇款并支付考试费用后填写用户申购单发至研发单位法行公司邮箱,统一生成学员帐号后下发各单位,此项工作11月下旬前完成。201612月,学员登录法行公司网站自行网上学习;县普法办将于20161215日至2017115日组织全县领导干部、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学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于2016122日向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依法治理办公室作出关于黔司发[2013]4号文件被错误使用的说明,表示“贵办[2016]12号文件所述‘为使我区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考试系统转版工作如期完成,单位管理员分发本单位学员帐号,学员通过电脑访问网址法及考试系统》网络平台的网址。正确的《无纸化学法用法及考试系统》网络版网址是www.faxuan.net……”

6.黔东南州司法局等于20161116日发布黔东南普法办[2016]4号《关于做好2016年度黔东南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和普法考试无纸化工作的通知》,其中对无纸化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明确为使用法行公司系统,上线学习时间为201612月,年度考试时间为2016121日至20161220日。

7.法宣公司还提交了贵州省司法厅等部门于2013731日作出的黔司发[2013]4号《关于开展领导干部公职人员学法用法和普法考试无纸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贵州省司法厅于201399日作出的黔司通[2013]152号关于落实签署文件的说明及通知。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法宣公司于20161222日函告贵州省黔东南州普法办公室,黔司发[2013]4号和黔司通[2013]152号文件中指定的“领导干部、公职人员在线学法考试平台”只适用于全国普法办《无纸化学法用法及考试系统》,该平台网址为tp://www.faxingtd.com" www.faxingtd.com平台涉嫌侵权。

对于法宣公司主张的第四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体现在毕节普法办公室于2016128日出具的《证明材料》、黔司发[2013]4号、黔司通[2013]152号、毕法治办[2016]7号、黔南法宣办[2016]8号、六枝特区依治办[2016]12号、黔东南普法办[2016]4号文件以及201612月关于剑河县、从江县、镇远县检察院、镇远县羊坪镇、黔东南州环保局、黔东南州质监局、黔东南州档案局馆、青溪镇开展并完成学法用法和普法无纸化考试工作,州建总公司顺利完成县级学习型党组织的创建工作的网页中。

法宣公司表示,其在本案中主张的客户信息是指有普法需求的客户,具体以其提交上述证据中提到的政府机构为准,其为这些信息采取的保密措施就是与***订立的保密协议。

法行公司表示,法宣公司提交的上述政府机构名单等信息都是公开的,不属于秘密,并为此提交了贵州司法行政网、六盘水市司法网、遵义市司法局网站、黔南州司法局、安顺市司法行政网、铜仁市司法局网站网页,在相关栏目下公布了有关单位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同意法行公司的意见,同时表示,其曾代表法宣公司向毕节、安顺等地推销相关软件并没有签订过合同,法宣公司提供的网页中,包括剑河县、从江县和州建总公司未使用法行公司系统。法宣公司认可剑河县、从江县和州建总公司未使用法行公司系统,还指出,法行公司提交的政府网站信息是普通的政府单位,这些单位有无普法需求并不明确,由于***之前在法宣公司任职,非常清楚这些单位有无普法需求,因此在入职法行公司后,利用其了解的情况为法行公司推销其系统提供了便利。***表示,其从法宣公司离职后,未以法宣公司相关负责人身份为相关单位提供服务,都是这些单位主动与其联系,***也表明是了现单位身份;***确实未向毕节市涉案单位表明现单位身份,原因是该单位非常着急,***也不认识该单位负责的工作人员,法行公司向该单位提供的服务90%是免费的。

本案中,二被告表示法行公司网站上的涉案内容于2017年年初删除,并提交了银行电子回单,显示法行公司于20161223日向毕节市地方税务局百里杜鹃分局、毕节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金沙县冷水河风景区管理委员会退还无纸化考试费用等,法行公司表示其意识到可能会发生侵权,已经把所得收益全部退还给客户,退款行为不代表其认可侵权。法宣公司在诉讼中也确认该网站中的涉案内容已经删除,但坚持主张法行公司应停止运营该网站,停止开展与法宣公司相同的业务。

另,法宣公司与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订立《委托代理协议》,约定法宣公司向该所前期支付1万元代理费,法院判决二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法宣公司再支付3万元作为后期费用。法宣公司在本案中提交了金额为1万元的律师费发票,并主张律师费1万元。

上述事实,有法宣公司提交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网页打印件、《劳动合同》及离职文件、公证书、《证明材料》、通知文件、函、《委托代理协议》、发票,法行公司提交的银行电子回单、《劳务协议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网页打印件等予以证明,本院证据交换笔录、开庭笔录亦在案佐证。

另,法行公司还提交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证明其独立开发完成的“法行天地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考试平台”软件,并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法行天地公司对该软件享有著作权,以及部分网页打印件证明第2727号公证书中显示的内容都来源于公开网络,是其工作人员对他人网络内容的借鉴。本院认为,本案系不正当竞争纠纷,非侵害著作权纠纷,法宣公司主张二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未指向法行公司的计算机软件或网站中的文字作品内容,故本院不在本案中对该部分事实进行评判,对法行公司提交的上述材料不作证据使用。

本院认为:

本案中,法宣公司主张四项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一项行为为***实施了违反与法宣公司竞业禁止协议的行为;第二项行为为法行公司实施了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标注“贵州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事无纸化学法用法及考试相关活动,构成虚假宣传;二被告共同实施了第三、四项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项为***未从法宣公司离职的情况下,即供职于法行公司,以法宣公司人员身份与当地机关联系,骗取信任,由法行公司提供本应由法宣公司提供的服务,第四项行为为***离职后,非法窃取法宣公司的客户信息,向法行公司披露,二被告共同使用法宣公司的客户信息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侵害法宣公司的商业秘密。

对于法宣公司主张的第一项行为,因法宣公司与***约定的竞业禁止期限自合同解除后三年内,故应适用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宣公司主张其余行为均发生于2016年,二被告表示法行公司网站上的涉案内容于2017年年初删除,法宣公司在诉讼中也确认该网站中的涉案内容已经删除,根据现有证据,毕节普法办等单位在及时发现所用系统非法宣公司系统的情况下,已于201612月左右发出多份通知要求将法行公司系统更改为法宣公司系统,故本院按常理推断认为,法宣公司主张的第二、三、四项行为已于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前停止,此部分行为应适用1993121日起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关于法宣公司主张的第一项行为,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本院认为,约定竞业禁止(限制)是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订立的,以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补偿金方式在特定期限内限制劳动者的择业权,以保证用人单位竞争利益的行为。择业自由是劳动者享有劳动权的基本内容,为实现用人单位竞争利益与劳动者择业自由的平衡,对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施加此限制的必要条件。本案中,法宣公司虽然在保密协议中约定了***负有竞业限制义务,但并未约定对***此项限制的经济补偿,也无证据证明其实际履行了经济补偿义务,因此,本院认为,法宣公司无权仅以其与***之间的竞业限制约定约束***自由择业的劳动权,故法宣公司主张***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法宣公司主张的第二项行为,贵州省法宣办于20161215日出具的声明已明确,黔司发[2013]4号文件中要求的无纸化学法用法及考试系统平台为法宣公司网站平台,贵州省统一组织安装的系统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所研发,与***组织安装的法行公司系统无关。法行公司在未与贵州省法宣办有合作关系或相关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在自己的网站上提供无纸化学法用法及考试服务时标注该办公室的名称,使人误认为法行公司与该办公室存在合作关系或合法业务往来,法行公司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由于法宣公司表示其与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为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法宣公司与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就本案情况共同向贵州省相关部门发函告知全国普法办《无纸化学法用法及考试系统》平台网站为法宣公司网站,非法行公司网站;***虽然提出其不清楚法宣公司与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的关系,但承认其为法宣公司向贵州等地推销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的书籍、普法考试软件等,而毕节普法办在《证明材料》中提及***“隐瞒了已从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贵州省办事处主任职位上离职等信息”,因此,综合以上情节,本院认为,法宣公司才是与贵州省法宣办合作提供无纸化学法用法及考试系统的经营者,法行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显然会对法宣公司造成损害。二被告抗辩称法行公司网站上标注贵州省法宣办仅是为了给客户演示提供更好的效果,即使发生虚假宣传,也应由贵州省法宣办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法宣公司主张的第三项行为,根据现有证据可以确认,法行公司员工***隐瞒了其已从法宣公司离职并供职于法行公司的情况,向毕节普法办公室等贵州省相关机关单位提供法行公司的学法用法及考试平台,法行公司从中获利,本院认为,法行公司利用***曾在法宣公司任职,了解法宣公司相关业务的优势实施涉案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对法宣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至于二被告辩称贵州省相关机关使用法行公司软件进行无纸化考试是***受邀后的行为,但无证据证明。尽管***与法行公司的协议中约定了协议期限自201681日起,但考虑到法行公司成立于2016826日,二被告自认协议中起始期限为笔误,且贵州省相关机关单位的学法用法及考试时间主要发生在20161112月期间,因此,本院认为法行公司的此项行为发生在***已从法宣公司离职后。法宣公司承认其所主张的此项行为属于***的职务行为,但认为***与法行公司存在共同的侵权故意,应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此项行为系***作为法行公司员工代表法行公司实施的职务行为,并无证据证明系***的个人行为,因此,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法行公司承担,法宣公司同时主张***应为此承担法律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法宣公司主张的第四项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法宣公司在本案中明确其主张的商业秘密不涉及技术秘密,其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为法宣公司的客户信息,客户为有普法需求的客户,包括多份政府机关文件以及相关单位组织学法用法及完成普法考试网页中显示的单位。商业秘密中的客户信息,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本案中,法宣公司主要列举了贵州省相关有普法需求的机关单位,并未进一步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这些单位之间的合作内容、交易习惯、专门的联系方式等因其与这些单位合作而形成的非公知信息,并且,法宣公司以公开网页等形式作为证据证明其客户信息,仅主张其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保密措施为与***订立的保密协议。本院认为法宣公司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并不充分、有效。因此,法宣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商业秘密,缺乏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二被告侵害其商业秘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宣公司主张的四项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第一项、第四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行公司应对其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向法宣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本案证据显示法行公司实施的第二、三项行为已停止,本院再行判令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已无必要。法宣公司主张二被告应停止运营法行公司网站,显然超出了法行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畴,本院不予支持。法宣公司提出的赔偿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双方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法宣公司的实际损失或法行公司的违法所得,故本院酌情考虑以下因素:第一,法宣公司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普法考试服务中属于规模最大、时间较长的企业,能为法宣公司带来较高的收入;第二,***从法宣公司离职后加入法行公司,法行公司从事与法宣公司相同的业务,法行公司理应知道法宣公司与贵州省相关机关单位存在合作关系,但利用***此前任职身份便利从事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观恶意明显;第三,从毕节普法办等机关的相关文件可知,涉案行为在201612月左右及时得到制止,法行公司退还了部分单位支付的考试费用,本案现有证据证明使用法行公司系统开展普法考试的单位有限,故不正当竞争行为持续时间及涉及范围有限。综合以上因素,本院认为法宣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数额过高,本院不再全部支持。法宣公司为本案所付合理费用,法行公司应一并予以负担。

综上,本院依照199312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法行天地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法宣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元及合理费用1万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法宣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北京法宣在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法行天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尹 斐
人 民 陪 审 员   陆友才
人 民 陪 审 员   袁 卫

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果 辉
书  记  员   张予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