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425执10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百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城区齐晏大街379号北国之春逦璟广场综合体4楼412室。
法定代表人:贾洋洋,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省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中路29号假日大厦6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山东百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省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20年5月19日作出的(2020)鲁1425民初16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三日内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江苏省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南路369号九龙城市乐园37号楼5号门面(不动产单元号:320706024013GB00027F00010044)、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南路369号九龙城市乐园37号楼6号门面(不动产单元号:320706024013GB00027F00010051)、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南路369号九龙城市乐园17号楼4单元602室(不动产单元号:320706024013GB00045F00010102)的房产三处,查封期限为叁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抵押、变更登记手续等。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