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百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东宏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百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1425执异29号
在本院执行山东百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省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东宏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20)鲁1425执1077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及(2020)鲁1425执107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东宏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称,2020年11月10日,贵院向异议人送达了(2020)鲁1425执1077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及(2020)鲁1425执107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文书载明系山东百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省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件当事人系山东百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省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异议人无关。但是贵院却向异议人送达了(2020)鲁1425执1077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及(2020)鲁1425执107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及要求协助事项为:“冻结被执行人江苏省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东宏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到期债权200000元等事项。”异议人对此有异议,异议人的意见是:江苏省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东宏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无到期债权。无论山东百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或江苏省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单方主观认为均不具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不具有任何效力。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山东百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或江苏省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认为江苏省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异议人单位处有债权或工程款,应当依法提起诉讼或代为求偿权之诉,走依法审理判决途径,否则将会有损异议人的权益。故法律赋予了异议人之异议权。
本院认为,在执行山东百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省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2020)鲁1425执1077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江苏省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东宏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到期债权200000元。东宏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江苏省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东宏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已无债权债务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7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依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后,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人民法院对该异议不进行审查,亦不再作出扣划等进一步的强制执行措施。因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提出异议后,法院不再对其继续采取执行措施,假如异议所针对的到期债权确实并不存在的话,冻结债权的裁定对该他人也就并无实质性影响,因此该冻结裁定并不因他人提出异议而被撤销或解除。综上,东宏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异议请求,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审查的范围,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作出(2020)鲁1425执1077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及(2020)鲁1425执107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江苏省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东宏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到期债权200000元。
驳回异议人东宏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宰 涛 人民陪审员  董淑华 人民陪审员  金玉民
法官助理王凯智 书记员董延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