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文博远大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文博远大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与京纪中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8民初59443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大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广源闸5号1幢7层701-708。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辉,女,北京***大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经理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启平,甘肃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京纪中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史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飞,男,京纪中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原告北京***大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公司)与被告京纪中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纪中达公司)及京纪中达公司反诉***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启平,被告京纪中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史敬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京纪中达公司:1、支付货款11 300元及利息(从2019年7月11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 、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大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与京纪中达公司协商一致,从京纪中达公司购买巴可SLM12+灯泡,当日下午***大公司将灯泡货款11 300元汇入京纪中达公司账户,后***大公司发现该规格投影机分辨率规格不能达到高清的技术要求,***大公司派专人于2019年6月13日上午将灯泡及时退回京纪中达公司,京纪中达公司员工已履行收货(巴可SLM12+灯泡)手续。***大公司退货后要求京纪中达公司退还货款,京纪中达公司以各种理由推托不予退还,***大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利用EMS发书面函敦促京纪中达公司退还货款,但京纪中达公司仍不予退还。

京纪中达公司答辩不同意***大公司的诉讼请求,***大公司让我方返还货款理由不合理,我方提供产品质量没有问题。我方不认可***大公司所述的口头协议,双方应按照书面合同履行。

京纪中达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请求判令***大公司:1、赔付货款总额100%违约金,共计11 300元;2、承担SLM12+灯泡的检测维修成本,共计6500元(其中上机检测费用3000元,维修成本3000元,检测维修工程师人工成本500元);3、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大员工王海山通过微信形式与京纪中达公司技术工程师就灯泡购买事宜在微信里进行了沟通,京纪中达公司员工通过微信给***大公司员工王海山提供了正式的销售合同。在微信沟通中,明确***大公司采购灯泡的目的是用于检测。由于检测使用不是正常使用,无法确定***大公司是否会对灯泡损坏,一旦损坏,京纪中达公司的SLM12+灯泡会失去产品的自身价值。所以京纪中达公司向***大公司提出售出后不能退换。在***大公司同意不退不换的前提下,京纪中达公司才同意为***大公司以11 300元价格售出,SLM12+灯泡实际售价为68 000左右。2019年6月12日,***大公司技术人员到京纪中达公司再三确认产品,确认无误后,由***大公司技术人员签署《销售合同》,确立了交易行为。在签署正式的销售合同后,在***大公司员工在场的情况下,京纪中达公司技术人员为***大公司技术人员进行灯泡点亮测试,测试结果:灯泡能够正常点亮,无任何质量问题,随后***大公司技术人员签署了《货物验收单》,并从京纪中达公司处取走灯泡。***大公司次日将灯泡送回,并未走正常的退货流程,京纪中达公司库管人员并不知情。由于***大公司是测试使用,在***大公司的运测试使用过程中,无法保证是否野蛮搬运,是否非法操作,因为上乏两种情况可能会给灯泡带来质量的影响,甚至会造成京纪中达公司产品的损坏。经京纪中达公司技术人员测试,***大公司退还的灯泡,已经无法正常点亮。***大公司退货理由为发现该规格投影机分辨率规格不能达到高清要求,而投影机分辨率规格不能达高清要求与京纪中达公司提供的灯泡产品无任何关系。***大公司要求退货退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大公司无故退货,应向京纪中达公司偿付货款100%的违约金。

***大公司针对京纪中达公司的反诉答辩称,不认可京纪中达公司的反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京纪中达公司所述的合同***大公司没有盖章,也没有授权公司员工盖章,事后也没有追认,故该合同不成立。该合同是格式合同,违约金严重违反了合同法规定,应为无效。不认可京纪中达公司所述的涉案产品特别为***大公司准备。京纪中达公司主张的检测成本费用没有合同及法律约定,不认可。无法确定涉案灯泡是谁弄坏的,远远超出了灯泡寿命周期。***大公司从2019年4月开始与京纪中达公司多次协商产品价格、付款方式等,双方达成了口头协议,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应按照口头协议履行,***大公司不认可按照书面合同索要违约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对事实认定如下:

2019年6月11日,***大公司向京纪中达公司转账11 300元。

京纪中达公司向本院提交微信聊天截图,***大公司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微信聊天内容显示:***大公司员工王海山称“您费心,定了型号我们要先买一个回来测试”、“主要是我们想用自己做的灯泡,三万流明的”。

京纪中达公司向本院提交销售合同,***大公司(甲方)与京纪中达公司(乙方)签署销售合同,合同约定:产品为SLM12+灯泡,数量1,总价11
300元。付款方式为款到发货,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合同总金额全款。验收标准以合同描述为准,符合甲方对产品提出的特殊技术要求和验收标准以及国家规定标准。违约责任为因货物是乙方根据甲方要求专为甲方采购,甲方在中途无故退货或违反合同规定拒收货物,应向乙方偿付货款总额的100%的违约金。因本产品是乙方为甲方特供产品,产品售出概不退换。双方对其他权利义务亦做出了约定。***大公司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王海山的签字,亦不认可授权王海山进行签字。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大公司认可有王海山这名员工,且王海山一直与京纪中达公司就购买SLM12+灯泡事宜进行沟通,故京纪中达公司有理由相信王海山有在销售合同上签字的授权。***大公司不认可王海山的签字,但其不申请对王海山的签字进行司法鉴定,故本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大公司提交货物验收单显示:2019年6月12日,***大公司的王海山收货确认了SLM12+灯泡,数量1个,验货情况为合格,京纪中达公司的朱启波在送货人处签字。2019年6月13日,朱启波在货物验收单下方签字,内容为“备注:2019.6.13已返还”。京纪中达公司对该份证据予以确认。

庭审中,***大公司称在购买涉案SLM12+灯泡的时候,其不知该灯泡能达到从何种程度的分辨率。***大公司未能提交其所称双方就灯泡能够达到分辨率达成口头协议的证据。京纪中达公司称其主张的维修费用未实际发生。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大公司是否有权退货;二、京纪中达公司要求的违约金损失是否合理。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本院论述如下:

***大公司与京纪中达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中未对SLM12+灯泡能达到何种分辨率进行约定,且货物验收单显示***大公司在收货的时候SLM12+灯泡系验货合格。现***大公司以“该规格投影机分辨率规格不能达到高清的技术要求”为由退货,并主张返还货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大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京纪中达公司主张要求按货款100%赔付违约金一节,违约金是否合理应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本案中,***大公司退货的行为至今未给京纪中达公司造成损失,且经审理,本院认为京纪中达公司不应返还相应货款,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京纪中达公司要求***大公司赔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京纪中达公司要求***大公司支付维修费用,因该项费用未支出,故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北京***大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驳回京纪中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83元,由北京***大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123元,由京纪中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懿
人 民 陪 审 员   刘长生
人 民 陪 审 员   郑东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俊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