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0802执524号
申请执行人*南城市猎人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200077-5)。
住所地:*南省西双版纳旅游度假区雨林畅享3-39-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普洱市思茅区盛世龙吟音乐工坊(组织机构代码:L7374960-5)。
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梅园路(蓝波湾娱乐会所对面)。
负责人**,系该工坊经营者。
申请执行人*南城市猎人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普洱市思茅区盛世龙吟工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南城市猎人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据(2015)思民初字第15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普洱市思茅区盛世龙吟工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南城市猎人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及违约金共计137444.99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847.60元、执行费2004.00元,合计142296.59元。现被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禹凡
审判员胥迎辉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周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