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城市猎人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城市猎人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与普洱市思茅区盛世龙吟音乐工坊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云0802执524-1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城市猎人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200077-5)。
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旅游度假区雨林畅享3-39-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普洱市思茅区盛世龙吟音乐工坊(组织机构代码:L7374960-5)。
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梅园路(蓝波湾娱乐会所对面)。
负责人**,系该工坊经营者。
申请执行人云南城市猎人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普洱市思茅区盛世龙吟工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云南城市猎人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据(2015)思民初字第15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普洱市思茅区盛世龙吟工坊发出执行通知书,双方在订立还款协议后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普洱市思茅区盛世龙吟工坊位于普洱市思茅区梅园路营业场所内的相关音像及音响设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普洱市思茅区盛世龙吟工坊在位于普洱市思茅区梅园路营业场所内的相关音像及音响设备(详见查封清单)。
二、被执行人普洱市思茅区盛世龙吟工坊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隐匿、损毁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禹凡
审判员胥迎辉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周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