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1民初912号
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湖北出版文化城****。
法定代表人:宋义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兴,湖南怀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星光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新世纪花园**********div>
法定代表人:赵志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被告湖北星光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文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曹云扬
书记员林鑫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