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星光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湖北星光演出器材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洪山商场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3)洪法执字第325-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星光演出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首义路**。

法定代表人:赵志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市洪山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广埠屯**

法定代表人:刘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洪民初初字第202号民事判浃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市洪山商场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50000元。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潘律

二〇一三年××月××日

书记员  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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