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3)洪法执字第325-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星光演出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首义路**。
法定代表人:赵志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市洪山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广埠屯**
法定代表人:刘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洪民初初字第202号民事判浃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市洪山商场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50000元。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潘律
二〇一三年××月××日
书记员 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