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111民初1857号
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洪山区雄楚大道**湖北出版文化城****。
法定代表人:宋义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会湖,男,该公司法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华,女,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湖北星光演出器材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新世纪花园**********div>
法定代表人:赵志强。
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被告湖北星光演出器材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敏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