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众驰劳务有限公司

包头市众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某某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浙0225民催13号 申请人:包头市众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京澳港**帝景**楼**室**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包头市众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票据到期日后15天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包头市众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10300051/23665742、票面金额为贰拾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包头市众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50元,由申请人包头市众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