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6民初548号
申请人:鄄城彬达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鄄城县。
法定代表人:黄**杰,董事长。
被申请人:雷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鄄城彬达商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雷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雷亿建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4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提供其车牌号为鲁RM××**号货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雷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140000元;
二、查封登记在申请人鄄城彬达商砼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鲁RM××**的货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