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82执保557号
申请人:新泰市腾润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泰市***府前街中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3PJNC677。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7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被申请人:雷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1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申请人新泰市腾润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雷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泰市腾润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4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新泰市腾润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泰市腾润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雷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泰市腾润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仿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梁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