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同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利丰租赁站、武汉同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2财保72号之一
申请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租赁站,住所地:武汉东湖开发区中环线加油站内侧南湖仓库内。
经营者:陈礼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湘,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波,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银久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杨文君。
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瑞通广场****/div>
负责人:周小平。
申请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利某租赁站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9124935.62元。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20)鄂0192财保72号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四唯路支行账号为32×××73的银行存款9124935.62元,2020年12月23日,申请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利某租赁站以提交的财产线索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重新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利某租赁站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四唯路支行的银行存款9124935.62元(账号:32×××73)。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届满前,需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提前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交续封申请。
审判员  邱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