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盛世万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27民终8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苗族,1973年10月4日生,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福泉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苗族,1967年11月2日生,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福泉市。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贵州望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贵州盛世万鼎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泉市金山办事处金山北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2MA6DK1044U。
法定代表人:**佳,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佳,男,汉族,1983年1月4日生,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福泉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贵州盛世万鼎劳务有限公司、**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泉市人民法院(2018)黔2702民初2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泉市人民法院(2018)黔2702民初23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6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