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盛世万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遵义市高华雅高新电子有限公司与贵州盛世万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9民初1983号
原告:遵义市高华雅高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庆县敖溪镇胜利居鳌鱼中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江孟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仕,贵州贵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宇,贵州贵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盛世万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福泉市金山办事处香林美域A-133。
法定代表人:韩志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7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贵州省瓮安县。
被告:夏景兵,男,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贵州省瓮安县。
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遵义市高华雅高新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盛世万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夏景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通过人民法院送达平台向原告遵义市高华雅高新电子有限公司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遵义市高华雅高新电子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遵义市高华雅高新电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计9150元,由原告遵义市高华雅高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玉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李明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