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盛世万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盛世万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市高华雅高新电子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9财保9号
申请人:贵州盛世万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福泉市金山办事处香林美域A-1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2MA6DK1044U。
法定代表人:韩志佳,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瑭,贵州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传伟,贵州民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遵义市高华雅高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余庆县敖溪镇胜利居鳌鱼中路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9MAAM9AA030。
法定代表人:江孟刚,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贵州盛世万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遵义市高华雅高新电子有限公司在贵州余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敖溪支行账号为82×××05的银行账户存款800万元。申请人贵州盛世万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分公司的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盛世万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保障自己的权利能顺利实现,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遵义市高华雅高新电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遵义市高华雅高新电子有限公司在贵州余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敖溪支行账号为82×××05的银行账户存款800万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冻结的,申请人需提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冻结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贵州盛世万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江明海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