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02民初7360号之三
原告:沈阳尚成尚品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法库县丁家房镇丁家房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彪,山东青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卡卡世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26号运雄国际广场裙楼5楼。
法定代表人:佈和职务:总经理。
被告:复华文商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8号楼20层2003单元。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尚成尚品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卡卡世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复华文商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尚成尚品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尚成尚品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尚成尚品环境艺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程*
审判员辛双武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邱山
书记员*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