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02民初7360号之一
原告:沈阳尚成尚品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法库县丁家房镇丁家房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彪,山东青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卡卡世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香港中路**远雄国际广场裙楼**。
法定代表人:佈和,职务:总经理。
被告:复华文商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尚成尚品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卡卡世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复华文商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冻结被告青岛卡卡世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存款3572274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6684230181820180000012)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青岛卡卡世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72274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