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新荣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与武汉新荣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民辖终001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新荣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鄱阳街107-115号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武汉新荣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22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武汉新荣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与请求: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了《聘用协议》,协议第十二条约定,“协议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甲方即武汉新荣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位于武汉市江岸区鄱阳街107-115号2楼。综上,应由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查:2011年5月18日,武汉新荣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贵签订《项目施工聘用协议》,约定由***承接武汉新荣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位于武汉沌口经济开发区东荆河路的武汉安得物流园一期消防工程中的岩棉夹芯板安装工程。2015年10月15日,***向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共计171,315.68元。武汉新荣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以(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2225号民事裁定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即由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工程项目所在地位于武汉沌口经济开发区东荆河路,故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武汉新荣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炜
审判员*卫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