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新荣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9执监44号
申请执行人:****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鄱阳街107-115号2楼。
法定代表人:王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忠平,男,196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云梦楚魏梦园金色世家消防工程项目部负责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湖北省云梦县。
被执行人:高三海,男,196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执行人:祝德喜,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住湖北省孝感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李建平,男,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申请执行人****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祝德喜、高三海、李建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6)鄂0923民初931号民事判决书由孝昌县人民法院执行。
云梦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孝昌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铮
审判员  柳萍
审判员  彭湃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