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鑫娇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27民初1792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
被申请人:**,男。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石家庄鑫娇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石家庄鑫娇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作出(2018)冀1127民初1792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72000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车辆、房产。解除保全申请人***2018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石家庄鑫娇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2000元的冻结及对其名下的房产、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