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27民初1792号之二
原告:**,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告:**,男,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告:***,男,196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灵寿县。
被告:石家庄鑫娇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石家庄市桥西区新华西路66号留营商务大厦10层1066。
法定代理人:李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MA08B9QK8E
组织机构代码:MA08B9QK8
原告**与被告**、***、石家庄鑫娇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石家庄鑫娇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石家庄鑫娇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