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31民初438号
原告骐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1678513248F
住所地:平山县蒲胜大街3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新会,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女,1972年3月2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高邑县。
被告***,男,1973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男,汉族,1990年9月28日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
被告石家庄鑫娇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MA08B9QK8E
法定代表人:**,经理。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告***、石家庄鑫娇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
原告骐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石家庄鑫娇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原告骐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骐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骐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