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鑫娇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27民初1792号
申请人:**,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申请人:**,男,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申请人:***,男,196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灵寿县。
被申请人:石家庄鑫娇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石家庄市桥西区新华西路66号留营商务大厦10层106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MA08B9QK8E
组织机构代码:MA08B9QK8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2018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72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车辆、房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石家庄鑫娇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2000元或查封其名下车辆、房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