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安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民安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0民终5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6年6月14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民安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璐与经开第二十大街交叉口中兴产业园二期37幢。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河南一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南关大街鼎鑫商务广场A座26层东起北排1号。
上诉人**杰因与被上诉人民安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南一峰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21)豫1003民初2813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尤薇
审判员连红举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