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02民初128号
原告:民安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与经开第二十二大街交叉口中兴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061383869D
法定代表人:王杭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警察学院,,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000415806866C
法定代表人:田凯,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书力,河南警察学院(开封校区)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世昌,河南警察学院(开封校区)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警察学院(开封校区),,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东京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焦彦伟,校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书力,河南警察学院(开封校区)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世昌,河南警察学院(开封校区)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民安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警察学院、河南警察学院(开封校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民安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原告民安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警察学院、河南警察学院(开封校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71元,由原告民安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万姗姗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陈锦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