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22财保510号
申请人***,男,197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申请人民安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路与经开第二十大街交叉口中兴产业园二期37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061383869D。
法定代表人王杭周,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民安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新城国际28号楼16层1617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3X9D4H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700000元的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民安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安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的银行、微信、支付宝存款7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丁兴魁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