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辖终9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冀中能源机械装备集团有限公司邢台机械厂,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新兴西大街365号。
负责人:***,该厂厂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航天神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星光中路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案件由来:上诉人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2民初6231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案涉合同对交货地或设备维修地均有明确约定,可以确定合同履行地在内蒙古**煤业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本案应由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或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管辖。
裁定理由: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程序法上所谓合同约定履行地点,是指直接写明合同履行地,而不是指合同对交货地、维修地等具体义务的完成地点作了约定。本案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起诉请求上诉人支付维修款及利息,故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依法应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被上诉人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为合同履行地。据此,被上诉人可以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魏 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