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483民初1436号
原告:嘉兴市蓝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万豪大厦
6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673868058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桐
乡市乌镇镇陈庄村桂香桥8号,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蓝科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
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蓝科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53元减半收取122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