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211执89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立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主要负责人:李宗敬,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立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吉02民终29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7月9日河南省立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
2、通过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020年7月10日、8月16日协执单位反馈结果有余额;
3、2020年7月10日传唤***到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514室,***未到庭;
4、2020年7月10日、16日冻结***吉林银行账户,2020年7月20日冻结***工商银行账户;
5、2020年7月16日决定对***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6、2020年8月2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立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其表示了解被执行人现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朱北斗
审判员 赵浚淇
审判员 籍 毅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金宏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