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329执保246号
申请人:河南省立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环城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73678729K。法定代表人:夏福群,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鑫华成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独墅苑510幢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5766973307。
法定代表人:魏大新,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南省立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鑫华成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财产调查及控制措施,现已将被申请人江苏鑫华成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予以保全冻结,本案现已保全完毕。依法应终结本案的保全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范 斌
审判员 张志胜
审判员 张朝凤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艾晓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