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02民初13974号
原告:河南省立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项城市环城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73678729K。
法定代表人:夏福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海彬,驻马店市高新区新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森,驻马店市高新区新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人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东明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26343940。
法定代表人:曹中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华,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慧莉,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泰山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28004188250698。
负责人:何方,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季,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战豪,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立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人防建设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省立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立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省立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肖 静
人民陪审员 闫 伟
人民陪审员 胡晓喜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俊杰